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加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更为具体,如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2000年6月1日)以及禁止在三江源头开采砂金的规定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功能,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三亚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能包括:政策与法规执行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三亚本地的管理文件与发展规划,确保合法合规。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秦岭不属于某一个省,它贯穿甘肃、陕西、河南三省。狭义上的秦岭,仅限于陕西省南部、渭河与汉江之间的山地,东以灞河与丹江河谷为界,西止于嘉陵江。而广义上的秦岭是横贯中国中部的东西走向山脉。西起甘肃省临潭县北部的白石山,向东经天水南部的麦积山进入陕西。
3、在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在秦岭的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这次修订的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各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
5、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原则。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对流域的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南渡江河段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四湖生态保护,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南四湖流域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此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印发,规定了退役费用的管理要求。《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此条例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要求。
3、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4、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陆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陆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南四湖的西侧,属于黄泛冲积平原,总面积880.56平方公里,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林业植被稀少,是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