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细则(城市设计规范2018)

2024-06-08

海南三亚对新建居住建筑限高到多少米?

1、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的管控要求。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

2、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同时,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明确旅游度假区新建居住建筑限高按照24米实施管控的范围和界限;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3、佳兆业海棠伴山,总建筑面积592541_,地上建筑面积471725_,地下建筑面积120816_,总计容建面442929_,容积率2,绿化率40.05%,限高24m。

4、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各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进行消防、抗震、节能等专项论证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还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未通过论证、审查或复核的不得建设。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本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不适用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4、年1月1日,南京市调整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它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市民“阳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5、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四)将《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废止3件政府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5、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市政府需公开并确保不得擅自改动。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利用和建设都需遵循规划,重要区域的改造和装修被视为建设项目,需接受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管理。在新区开发中,第十七条强调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等原则,选址和建设需确保不阻碍城市发展,保护环境,确保各项功能的协调。

拉萨市的城市规划条例旨在科学合理地布局和管理城市。在制定城市规划时,首要原则是合理用地和节约土地,同时兼顾生产、生活、流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市规划需考虑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交通、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等安全因素,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需明确应对灾害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