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修复和治理是两个略有区别的概念。草原修复通常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受损的草原生态系统恢复到其原始状态。这通常包括清除过度的牧草、控制外来植物入侵、恢复土壤质量、提高植被覆盖率等。草原修复的目的是通过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性,使其能够自我维持和抵抗外部压力,例如气候变化、灾害等。
森林生态修复:旨在解决森林砍伐、火灾等导致的森林退化问题。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 草原生态修复:针对过度放牧、开垦等造成的草原退化问题。
环境治理,其核心在于通过提升环保力度、健全环保法规、优化环保体系,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作为公共事业,环境治理倾向于公益而非盈利,因而难以吸引私人资本。
综合生态要素修复:涵盖山脉、水域、森林、田野、湖泊、草原和海洋等多个生态要素的恢复工作。在修复过程中,我们采取的策略是根据缺失的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修复,哪里破损就在哪里进行治理,以实现各要素的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
1、草原退化现象在全国多数地区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产草量下降、牧草质量变差、气候恶化以及鼠害加剧等。这一系列生态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类对草原的不合理利用。草原退化的首要标志是产草量的显著减少,据统计,全国各类草原牧草产量普遍较50-60年代下降30-50%。
2、近一百多年来, 由于盲目开垦、采伐、过牧等破坏了植被,使内蒙古草原退化,出现了大面积沙漠。那么,内蒙古草原退化现状是怎样的呢 小编了解到,国家环保局统计(1999)资料显示,内蒙古自治区退化草原面积已占自治区草原面积的377%。
3、草原退化的原因有很多,除开自然因素不说,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长时间的不合理利用甚至是掠夺式利用,这使得草原被带走了大量的物质,并且草原又得不到相应的物质补充,这违背了生态系统中能量与物质平衡的基本原理,从而导致草原生态系统的紊乱与崩溃。
1、封育禁牧是经济有效的恢复技术。通过解除放牧压力,让草地自然恢复,这种方法在退化草地恢复中广泛应用。例如,在内蒙古典型草原,经过7年的封育,地上生物量显著增加,羊草比例提升,其他草本比例降低,显示出封育禁牧对恢复退化草地的有效性。利用农业改良措施促进恢复。
2、应用草地改良措施促进退化草地恢复:草地改良措施,如松土、轻耙、浅耕翻和补播等,已被广泛应用于退化草地的恢复,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研究表明,在羊草退化草地上实施松土措施,羊草地上生物量可增加49%,其他禾草和豆科植物的比例也有所上升,而菊科植物的比例则下降。
3、修补多采用移栽法,移栽后立即灌水、碾压,以利于其迅速恢复生长和覆盖地面。若采用直播修补,在早春或晚秋季节,将经过催芽的草籽与肥料均匀混合撒在草坪上,或用滚刀将草坪每隔20厘米切1道缝,施入堆肥,可促生新根。
4、.封育禁牧是退化草地恢复最经济的技术方法。解除放牧压力,使草地自然恢复,作为一种低投入、经济的措施在退化草地恢复中得到广泛应用。
1、草原荒漠化恢复草地生态采用活氧微粒的无土喷播修复技术是一种创新的生态恢复方法,特别适用于矿山、公路边坡、退化草原、沙化地、盐碱地以及重金属污染场地的生态修复。这项技术结合了生态学、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原理,通过喷播特定的活氧微粒混合物,有效地改善和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土壤结构和生物活性。
2、实施围栏封育以恢复草原生态。在草原地区,由于过度放牧导致的土地压力过大,荒漠化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围栏封育”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治理方法。该方法通过将草场分割成若干小区,限制牲畜进入,从而使草地得以自然恢复。荒漠化,亦称土地退化,是指土地质量下降的现象。
3、保护现有植被,加强林草建设。在强化治理的同时,切实解决好人口、牲口、灶口问题,严格保护沙区林草植被。通过植树造林、乔灌草的合理配置,建设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的立体防护体系,扩大林草比重。在搞好人工治理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加大封禁保护力度,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4、强化草原管理:草原退化是导致干旱地区荒漠化的主要原因。因此,优先考虑保护和恢复草地,以及实施退耕还草还林政策,维持水资源的平衡。 提升水土保持:在我国西部多山和草原丘陵地区,水土流失问题显著,导致生产力下降。必须强化长江上游和中游地区山地环境治理。
5、植树种草。当植被盖度达到30%以上时,土壤风蚀就会基本消失。种树种草治理沙漠化的措施,就是基于控制土壤风蚀的原理提出的。在沙漠化发展严重的农耕地区,主要采取把部分已经沙漠化的耕地退还为林地和草地的方法,以达到沙漠化土地恢复的目的。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要全面保护。保护好沙区天然植被是防治荒漠化的第一要务。
第四十条 自治区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时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禁牧区草原的采集草籽、刈割等利用方式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第三十条 自治区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居民聚集区周边的未承包草原需加强管理,恢复植被。禁止采集、加工、运输、收购和销售发菜,有关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甘草、麻黄草、苁蓉等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