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3、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4、五)城市主要出入口;(六)重点绿地和公园;(七)广场、于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点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重点区域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这份新的管理办法将详细规定民用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的各种操作规程和要求,旨在确保项目的高效实施和质量保障,同时提升城市建筑的整体规划和设计水平。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以确保其在民用建筑项目的实际操作中得到正确和有效的应用。
6、审批和实施过程,以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它将对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产生深远影响,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布局等,为全省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