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的造林绿化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森林法》和开展造林护林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贸易区和旅游区(景点)从事贸易、旅游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区和县属镇的植树造林绿化专业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制订;郊县 的植树造林绿化专业规划由市农业局制订。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 门应根据本市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 制订本地区、 本系统的植树造林绿化计 划,并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正式生效,要求各地和各部门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条款进行操作和执行。这是一项旨在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共同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政策。通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岳阳市人民政府旨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发展的良好风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采取措施巩固植树造林成果,提高森林履盖率,实现全面绿化。第十七条 铁路、公路两旁和水工程和管理范围内造林,由管理单位自造自有,也可以由管理单位承包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造林。
政策执行与实施/该局负责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并制定针对岳阳市的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具体措施,并进行组织和实施。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制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1、所有在西宁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部队、街道及农村居民,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南北两山绿化区域明确界定,南山东至杨沟湾,西至西山湾,北山东至韵家口,西至小酉山。绿化工作由西宁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2、第一条 为了加快西宁地区的绿化建设,保证南北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的实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驻西宁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农村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3、西宁南北山绿化的成功,离不开立法政策的支持 西宁市先后出台了《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参与西宁南北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西宁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通过立法保证荒山造林的有序实施。
4、四)对《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中的“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家属)委员会和适龄公民”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将第六条中的“南北两山”修改为“南北山”。
5、青海省级、西宁市级各单位分片划定承包区,开展荒山绿化工作。2000年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实施后,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的支持下,荒山绿化速度明显加快。截至目前,两大工程累计绿化荒山31万亩,南北山逐步从不毛荒岗变为如黛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