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市设计原则文件(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

2024-07-13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各部门如建委、规划土地、公安、交通、财政、房地产和环保等需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道路和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需遵循《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近日,新修订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公布,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有49条内容,分别对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等主体的用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作进一步规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近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注重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外墙装修归哪个单位管理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达咨询梳理建筑外墙保温施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墙体(5)幕墙(6)门窗(7)地面(8)采暖等相关规定,其中对施工规范要求内容如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材料聚合物胶浆:标准耐碱玻纤网布;固定件:伸缩缝塑料条、聚笨板 (EPS)或挤塑板(XPS)。